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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糊涂"不知殴打伤人? 法院:醉酒不是免责理由
2006年7月1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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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之后,随意用铁棍、碎酒瓶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被告人汪寿及刘小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1年2个月。一审判决后,两人提出上诉。刘小顺更是声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市检察二分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有大量人证物证,被告人醉酒并不能成为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醉酒伤人

  去年5月31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杨浦区国京路上一拉面馆附近有4名男子持械殴打两名男子。当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时,两名被害人已经血流满面,而打人者中仍有3人留在现场。据目击者称,实施殴打的另一名男子中途离开现场,跑到了附近一堵围墙后面。随后,公安人员果然在围墙后面找到了这名男子刘小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刘当时浑身酒气,早已躺在地上睡得人事不知。

  原来,当天晚上被害人刘先生到拉面馆吃饭。其间汪寿、刘小顺等4名涉案人员因饮酒过量而说话声音较大,刘先生对此不满,向他们提了意见。可令刘先生始料未及的是,汪、刘等人非但没有丝毫收敛,反而借着酒劲一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甚至还有两人手持碎酒瓶、铁棍对其殴打。

  此时,刘先生的同事张先生正巧途经此地,见状连忙上前劝阻,却也被酒瓶、铁棍打伤。

  驳回上诉

  案发后,4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处以刑罚。一审判决后,汪寿、刘小顺提出上诉,称事实不清。刘小顺还认为自己当时已经喝醉了酒,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算是没有主动犯罪的故意。针对汪寿、刘小顺的辩解,二审检察官仔细复核现场证人的证词。多名在场证人均证实,当时有一名身穿天蓝色上衣的男子及一名身穿深蓝色上衣的男子参与了殴打。经过辨认,这两名男子就是汪和刘。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之处,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裁定。

  检察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汪寿、刘小顺等人在过量饮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饮酒过量容易导致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下降,但并不能成为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选稿:陈誓骠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宋栽 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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