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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上海市公安局长解释"抓拍曝光侵犯隐私"
2006年5月13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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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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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将严惩学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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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世博园区将建"海陆空"景观
  • 毕业生谎报"薪情"反受罪
  • 地铁人民广场站建换乘大厅
  •   昨天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总队总队长朱伟明上网与网友聊天交流,在线回答网友提出的有关交通整治的问题。

      昨天下午的聊天交流持续了1个多小时,网友争相发言,提出了数百个问题,内容涉及乱穿马路曝光、红绿灯设置、黑车、交通标识等,体现出市民对交通问题的关注。

      昨天本市媒体广泛报道了“交警部门抓拍交通违法照片,送交违法人所在单位曝光”的做法,这在市民当中尤其是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对相关疑问,吴志明明确答复: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公民对闯红灯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拍照并送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此照片送往当事人单位,请单位负责人辨认是否本单位职工的做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
    安全教育”的规定精神实施的,公安机关的做法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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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稿:陈誓骠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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