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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去浴场“放松”,却一跤滑倒摔伤。为此,顾客郭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浴场赔偿近20万元。法官综合分析后,根据自由心证,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浴场证据相对有力,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但同意度假村自愿补偿郭先生5000元。
“放松”变“痛苦”
2004年12月28日下午,郭先生去本市一家度假村的大浴场沐浴,按规定换上了专用拖鞋进入浴区。下午3时许,当郭先生从浴池中出来准备离开时,在浴区台阶处摔倒。
郭先生先后两次入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6万余元。2005年12月下旬,郭先生起诉到法院。
摔倒谁之过
经郭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郭先生伤势,结果显示伤势程度参照道路交通事故9级。
法庭上,度假村辩称,在经营浴场过程
中,尽到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浴池所使用的地面材料是刻有防滑槽的青石板和竖立排放的青砖;浴池入口及四周都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浴客在入池时须穿浴场特制的专用防滑拖鞋;浴客洗浴时,有服务员在不断巡视,负责清除地面积水和浴客的安全。而且郭先生滑倒是正面倒地,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浴场无关。
判断证明力
法院认为,郭先生和大浴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因此,法院只能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大浴场除了证人证言外,还有内部规章及浴区工作人员操作流程、设置警示标志及浴区石材的照片,证明力大于郭先生3名同事证言的证明力,于是法院判决不支持郭先生诉请。
【法官点评】
所谓“自由心证”,是司法实践中依靠有丰富审判实践的法官,凭着一种公正的心态,在不同的证据对立面中,确认出占有优势的证据,作为断案的依据。这种法官自由心证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不多,但对于一些较复杂的案件而言,也是一种重要的审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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