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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小波通过互联网以搞同性恋为由,先后搭识3人,然后以披露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卞小波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判决。
2005年11月19日到2005年12月7日,卞小波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先后搭识被害人汤中(化名)等3人,以搞同性恋为由,分别将他们诱骗到本市四川北路、河南北路和罗浮路上3家宾馆的客房内。他先安排被害人洗澡,然后用手机短信通知同伙进入房内,拍下被害人的裸照,再以向被害人亲属、单位公开其同性恋信息相要挟。用这种方式,他分别从3人身上敲诈到人民币470元、移动电话3部、金项链1根、金戒指1只及信用卡1张,并胁迫3人写下了“欠人民币14万元”的欠条,还扣下了他们的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物。同时,卞小波等人持汤中的信用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4700元。
法院认为,卞小波的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且为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勒索他人钱财的数额中有14万元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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