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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保安凶蛮 "误"把顾客当成小偷痛打
2006年8月16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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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端端进超市购物,不料却被保安当成小偷拳打脚踢。顾客马先生平白无故受了冤枉,向超市交涉始终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3400余元。

  购物意外被打

  据原告马先生称,今年2月11日下午,他到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到超市内一家快餐店门口时,他看见一名保安抓住一个中年男子正在盘问。当时马先生没在意,正当他准备从纠缠着的两人身边走过时,那名保安突然把他也抓住了。这时,旁边的保安也渐渐围了上来,并把他双手反扣。当他向保安质问为什么要抓他时,保安却说马先生和那名中年男子是一伙的,都是在超市里偷酒的小偷。他当即表明自己刚刚进入超市,不是小偷,但保安不听解释,连抓带拖地将他拉到二楼的保安办公室,并在办公室里多次殴打他,造成他头部、下腹部多处受伤。

  事后,超市工作人员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后才发现马先生根本不是小偷,而是刚刚进入超市的顾客。但超市并没有向他赔礼道歉,反而无端指责他的反常行为误导保安,并否认殴打他的事实。

  超市否认故意

  被告超市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因为误会而在抓捕过程中产生了肢体碰撞,最终造成了原告的伤情,被告的保安未殴打原告,被告不存在故意,并且同意凭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对营养费也同意支付。

  审理中,为了验证伤情,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还委托了鉴定机关对马先生的伤情做了鉴定,证实了马先生头面部被殴打的事实。

  承担相当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至被告超市购物,被保安误认为小偷而被抓捕。期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派出所的相关笔录材料,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保安殴打所致。虽然被告强调原告受伤,是抓捕过程中的误伤,但是在损害后果产生后,未对其过错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因此,被告应当对其保安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超市失窃案件屡有发生,但超市维权的措施一定要合法合理。像本案中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把顾客痛打一顿,不仅不能对盗窃行为产生任何作用,反而给无辜者带来了痛苦。不仅要超市承担责任,更会给超市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选稿:实习生 陈晨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朱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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