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楼盘销售中,房产开发商往往会把房产吹得天花乱坠,但也可能由此落下把柄被购房者告上法庭。日前,本市静安区法院对赵先生一家诉开发商上海同恒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开发商同恒公司支付赵先生一家延期交房违约金8714.50元,赔偿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
验房发现问题
2003年6月25日,赵先生一家与同恒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地处本市康定路上的“同济佳苑”内一套商品房,批准规划用途为办公,暂测建筑面积58.89平方米,建筑层高为4.5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1万元,总房价款88.9239万元,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付。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付清了全部房价款。2004年4月23日,房产开发商致函赵,称交房将会延期。2004年5月2日,赵接到该房产开发
商通知前去验收房屋时,发现所购买的房屋上层两间房间有一根大梁穿过,其中一间房间的墙体内缩。赵当即提出异议,随后又2次发函给开发商,还填写了《验房意见书》,认为房屋面积减少,层高变低,复式房屋的意义不复存在,提出要么调换房屋,要么补偿损失,要么作退房处理。在多次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要开发商赔偿
去年8月中旬,赵先生一家起诉到法院,诉称同恒公司建成的房屋与预售合同附件中的建筑设计不相符合,与售楼时广告宣传及样板房展示的“空中别墅”也大相径庭。而自己当初正是看中“空中别墅”的宣传,才以高于相同地段其他商品房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他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延期交房在外租房损失和因房屋质量瑕疵损失总计28万余元。
法庭上,同恒公司辩称,“空中别墅”只是比喻,是带修饰性和夸大性的描述,不会也不可能构成明确的约定内容。公司曾书面通知赵于2004年6月18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延期交房仅限于200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8日。同恒公司认为,赵所购房屋并非样板房,其性质为办公,故不能以样板房,也不能以普通商品住宅规定,作为该房屋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至于房屋内有横梁属于正常现象,房产商此举并不构成违约。
出具鉴定结论
审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向法院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认为,由于受建筑结构与装修的影响实际使用空间受损,最低处净高仅1.22米,且部分使用空间缺损;该房屋的类型为办公楼,不适用《住宅设计规范》。对于赵提出的上层二间房屋横梁穿过及墙体内缩的因素,从使用空间受损的角度进行综合评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于价格鉴定基准日2005年12月29日房屋减值额为人民币71264元。
对此,开发商认为认证中心不具备对房屋价值减少进行鉴定的资质,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横梁及墙体内缩并非房屋的建筑结构,是因装修工作不够完美所造成的装修添加物,属于可以变化和改动的。
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从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看,涉诉的该房屋通过装修分割成上、下两层交付业主使用说明和允诺是明确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层高为4.5米,而经过装修后房屋上层使用空间部分缺损,开发商应对此承担责任。当初曾在报上所做的售楼广告,确实采用了“空中别墅”、“二层布局有两间卧室”等描述,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该房屋用途为办公,那么就不能用宣传广告内容来否定合同约定。
涉及市价格认证中心资质问题,法院认为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并未超出其资质范围。
据此,法院部分认定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房存在违约,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8714.50元,赔偿赵先生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对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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