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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晚交房买房人晚交款 买卖方双各掏违约金
2007年3月1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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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比约定日期晚了440天交房,购房者郭女士一纸诉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27万元;开发商则反诉郭女士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要求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近1万元。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洲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海房产公司)和原告郭女士都要为各自的违约行为“埋单”。
  
  原告郭女士诉称,自己看中位于浦东梅花路上的一处房产,便与开发商洲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交房,如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应按郭女士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2天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向郭女士支付违约金。此后,郭女士分两次付清购房款人民币200余万元,但洲海房产公司的交房日期却比约定整整晚了440天。
  
  被告洲海房产公司则辩称,双方已于同年11月签订了《房屋验收交接单》,并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郭女士,房屋
已经实际交付了,因此郭女士的诉请没有依据。相反,郭女士的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清,按约定,郭女士应以日万分之三,按逾期付款的金额和天数向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洲海房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内向原告郭女士交付房屋和办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并不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后果。违约金计算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而对于被告的反诉,原告郭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逾期支付第二笔房款的原因在被告,因此也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洲海房产公司向郭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6万余元,郭女士同时向洲海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近1万元。
选稿:陈誓骠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鲁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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