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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条短信索赔300万元
沪短信侵权第一案搜狐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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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0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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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选稿:实习生 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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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写手已成为新“360行”一员,并开始为自己的作品维权。昨天,记者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本市首起短信侵权纠纷案件。为了200条短信,短信写手向搜狐开出高达300万元的索赔金额。 由于搜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目前该案将等待上海市高院关于管辖的裁决后,择日开庭审理。 两年前曾与搜狐合作 “与你邂逅,让我懂得了整个春天的烂漫;放下行囊之前,我沿着梦想的方向,一层一层剥开如莲的心思,你就是那个充满暗示的旧址,令我怦然心动。”现在,要表达这样的深情,不需要绞尽脑汁,只要在网站上轻松搜索就能获得,而短信写手,也由此成为一份“360行外”的时尚新行业。这个行业兴起时日不久,却已产生了纠纷。2005年1月31日,傅先生将自己创作完成的200篇短信作品,以所在公司的名义与搜狐公司签订了
《短信合作协议》,授权搜狐公司在搜狐网使用他的20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 该份协议约定:授权期为1年,从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在此期间获得的短信收入由搜狐公司享有,一年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方式。 在与搜狐合作期间,傅先生又通过北方文艺出版社将上述短信集编成书出版,书名为《我们俩》,该书已于2005年5月出版发行。 协议期满却起纠纷 一年协议期满后,傅先生要求搜狐公司另行协商合作方式,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傅先生多次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在搜狐网站上使用上述200篇作品,但都没有结果。于是,傅先生将搜狐公司告上法院,他认为,在协议期满后,搜狐公司继续使用自己的作品已经没有任何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搜狐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索赔金额引起争议 据分析,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原告提出的300万元巨额赔偿请求问题。代索稿酬网负责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认为,原告的300万元赔偿请求,相对于搜狐公司的短信收入而言并不算高。根据他得到的搜狐财务报表显示,搜狐无线包括短信、彩信等6大业务。其中,短信服务是重要增值服务品牌,目前,搜狐短信服务注册用户数超过6000万,日发送短信数量超过500万。 但记者也注意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此类侵权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8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则谈到,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不受50万元限额限制,合理确定赔偿额。 那么搜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到底以怎样的标准裁定赔偿金额?本报将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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