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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为逃避交通赔偿 与妻子离婚串通岳父转移房产
2007年12月5日 13:2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郭剑烽 万剑峰 选稿:霍世杰
  车主刘东为逃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仅与妻子离婚,还串通原岳父合演了一出“卖房”闹剧,试图转移财产。日前,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9日,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与一辆微型客车在奉贤区环城东路大叶路口相撞,致使两车受损,车内乘客4人死亡、两人重伤。交警部门核查后,确认车主分别为客运公司和刘东。

  当刘得知交通事故的消息后,意识到自己即将承担一笔巨额赔偿款,于是自作聪明想出了一条转移财产的计策。5月11日,刘与岳父老何至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变更到老何名下。5月13日,他又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6月8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此后,受害人家属提起诉讼,两肇事司机分别被判刑,138万多元的赔偿款由客运公司和客
车司机各承担50%,刘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运公司陆续支付了赔偿款110余万元,而刘却以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为由拒不履行。为此,客运公司于9月20日向奉贤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刘与岳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车辆碰撞后,作为车主的原告与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客运公司已为该交通事故赔付了110余万元,而被告刘东未付分文,客运公司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其多付的款项向刘行使追偿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奉贤区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刘东、被告老何于2006年5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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