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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用工"习惯"将成历史 《劳动合同法》解读
2007年12月8日 14:1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邵宁 选稿:霍世杰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最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用人单位一些原有的用工习惯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改变。

  用工怎能不签劳动合同

  时下,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一些单位错误地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掌握了用工主动权,想什么时候辞退劳动者就什么时候辞退劳动者;还有的单位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甚至在发生争议时,借口没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便已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并加重了单位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只要劳动者进了单位工作,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每月就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单位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怎能一年一签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几乎成了多数用人单位的选择。企业管理者认为,合同一年一签,既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同时还可以让劳动者处于危机感之中而“便于管理”。但是,这一招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不再灵验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达到。不仅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肯定,随着新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盛行一年一签的时代将成为历史。

  终止合同怎能不支付补偿

  一位员工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了近8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不久前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见续约无望,员工问公司有没有经济补偿。公司表示,合同到期终止,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

  今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出现。《劳动合同法》将“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试用期工资怎能随便给

  试用期工资随便给甚至不给,是试用期侵权的一个典型表现。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将不再是廉价期,更不是白干期,试用期工资单位不能“随便给”。

  此外,规章制度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让你走人、出资招用设定服务期、随便找点借口辞退职工等常见的用工习惯,都与《劳动合同法》不符。可以预见许多时下常见违法用工行为,可望因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加大而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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