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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姐乘坐同事老沈驾驶的助动车,与出租汽车相撞,头部严重受伤。姜小姐将老沈和出租汽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姜小姐6.5万元,老沈赔偿姜小姐24.8万元。
姜小姐称,2005年1月16日凌晨,她乘坐老沈驾驶的助动车下班回家,途经徐家汇路鲁班路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头部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实施颅骨修补术,经鉴定,姜小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老沈没有操作证,驾驶无牌照助动车,带人行驶在全天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经检验制动不符合要求;而姜小姐乘坐助动车,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危害后果的扩大。所以,认定老沈负主要责任,出租汽车公司和姜小姐各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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