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工作时间变化,由每周做六休一改为工作五天半等为理由,本市某医院拒绝支付王女士包括春节等节假日加班的足额工资,王女士只能和其对簿公堂。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等共计1291.96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300余元。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女工诉请加班工资
50岁的王女士是重庆市江津市仁沱镇人。2005年2月1日起,她在闵行区一家医院担任清洁工。2007年2月到6月期间,她的工资为每月750元。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认为医院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申请仲裁,但裁决只支持了部分请求。
王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告到法院,。
医院辩称无须支付
王女士诉称,2007年2月1日
到2007年6月30日期间,她每周做六天休一天,医院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两周没有休息,医院也仅支付加班工资1天20元。
医院辩称,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时间,2007年4月1日之前为做六天休一天,但2007年4月1日起,改为每周工作五天半,休息一天半。所以认为无须支付王女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加班工资足额支付
法院认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医院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其未能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也未能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王女士在医院规定下班时间晚下班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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